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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一女士经历警醒离异女性:分手时慎签债务协议

发布者:孙表华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3447人看过

长沙一女士经历警醒离异女性:分手时慎签债务协议

 

“我来长沙几年了,只有两个玩得最好的朋友,可我现在没法面对她们……”6月2日上午,尹女士牵着4岁的女儿来到本报法律热线,向记者诉说心中的苦闷。小女孩稚气未脱,活泼可爱,而尹女士却一脸愁云。半年来,她不但失去了家庭,连交往密切的朋友也将失去,她急得直掉眼泪。
尹女士是宁乡人,10年前她来到长沙,跟弟弟一起做生意。两年后,她和弟弟合伙在市内恒达花园买下了一套商品房。2001年,经人介绍,她与在长沙承包工程的望城人李文武(化名)结婚。
婚后,弟弟让出房子供姐姐全家居住,尹女士和丈夫过着幸福生活。丈夫比她小两岁,尹女士看中的是他老实,能吃苦。
2002年,女儿出生了,尹女士万万没想到,自己的幸福生活就此拐弯。
“婆婆在农村,重男轻女。”就因为生了个女儿,婆婆对她明显地疏远了,尹女士渐渐也发现,丈夫在用钱方面对家里越来越抠。“他的收入不交给我,总是说工程没赚到钱。”尹女士没把这些放在心上,她的收入全部用在了女儿身上和家里的开销。几年来在尹女士的印象中,丈夫只给过她8000元钱,给家里添置一台空调和洗衣机。
2004年的一天,李文武骑摩托车撞死了一个人,赔了10余万元。尹女士忍痛把多年的股票全部抛出,并向自己的好友借了8000元,才凑够了钱,帮丈夫渡过难关。
从那以后,丈夫多次以包工程为由,要尹女士向别人借钱。“他每次说我们两人一起借,可往往我借钱回来了,他却说没借到。”尹女士向自己的父母、弟弟都借过,有一次,她特意跑到郴州的一个朋友那里,才借了4000元钱回来。
有人问她:“你老公打牌输了吧?”“在外养女人了吧?”也有人劝她离婚算了。可眼看女儿一天天长大,聪明可爱,尹女士不忍心放弃自己辛苦经营的家。
可结婚4年,尹女士累死累活,家里的欠债却像滚雪球一样越积越高,堆成了山。终于有一天,两人爆发了激烈的争吵……2005年12月1日,两人达成协议,结束婚姻关系。
按照《离婚协议》,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恒达花园房产归女方所有;婚后所欠一切债务归男方偿还。尹女士发现,夫妻俩所有债务达5万多元,其中:欠她弟弟1.2万元;她向自己两个好朋友借债1.2万元;丈夫还背着她向邻居借债3万元,借条上打的是丈夫的名字。
离婚后,李文武给了女儿两个月的生活费,后来就不给了。没办法,尹女士只好把女儿托付给他,南下广东打工。可在广州上班不到一个星期,尹女士就接到幼儿园老师的电话,说女儿生病了,吵闹、不听话。尹女士只得赶紧回到长沙,把女儿接到身边。
更烦心的事接踵而来。本来《离婚协议》已明确,李文武负责偿还两人的所有债务,但两个朋友相继向尹女士诉苦:“李文武的钱一分没还,人却玩失踪,电话也转移……”邻居对尹女士也是一肚子气:“原来借钱是想帮帮你们,现在倒好……”不得已,上个月,尹女士和女儿搬出了恒达花园那个曾经温馨的家,在外面租了个小小的单间住下来,她无法每天面对邻居带着愤怒的目光。
目前,尹女士在某公司打了一份零工,和女儿勉强生活。前夫的电话一直打不通,也不知道他住在哪里。6月1日儿童节那天,女儿没有收到爸爸的电话,尹女士却收到一条让她气愤不已的短信,那是前夫女友发来的:“抚养费没有,债一分也不还……”
“他即使有财产,可能也被转移了,给了他父母或女友。我真怕他们(债主)会封了我的房子……”说到这里,尹女士的眼泪又止不住地流了下来。

律师说法<<<

债权人可以起诉她

孙表华(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夫妻债务包括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关于共同债务如何处理,《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确定。这里,法院对共同债务的处理,只是对债务在夫妻内部的一种确认,并不涉及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夫妻对共同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关于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对于个人债务,由本人用个人财产进行清偿;离婚时,不得要求用共同财产清偿,对方也无须负连带清偿责任。
从尹女士的情况看,她和前夫在离婚协议里约定婚后所欠一切债务归男方偿还,那么她的前夫就应该承担婚姻存续期间所产生债务的偿还义务,但他们的离婚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也就是说,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起诉尹女士或她前夫,法院判尹女士还债后,她可以凭《离婚协议》向前夫追偿。前夫向邻居所借的3万元,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前夫个人债务,应由法院认定。至于抚养费的问题,尹女士可以以小孩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前夫。

文/图 本报记者 张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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