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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增加工程量,诉请得不到法院支持

发布者:黄万扶|时间:2015年11月05日|1489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201X)钦北民初字第1002号

案情简介:

2012年某月,被告陆某(笔者的当事人)将XX商行的装修工程承包给原先某装修公司负责设计装修,双方口头约定包工包料工程造价为9万元,施工过程中原告增加部分工程量,之后以工程总造价为118501.33元,减去被告预付的6.3万元,以被告还欠55501.33元工程款为由而起诉到法院并被告支付。

律师工作:

本律师接受被告陆某的委托后认真查阅分析原告方提交的证据,发现增加部分工程量的预算单没有被告的签字认可,被告陆某也表示增加的部分工程量已包含在包工包料9万元里面了,于是在庭上本律师就提出:既然工程是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那么原告增加的部分工程量因没有被告的签字认可,法庭不应支持该部分的工程款。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口头订立的装饰装修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如约履行各自的义务,但原告主张增加的部分工程量因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亦没有证据证明该增加工程量部分实际发生,法院不予认可,被告方的代理律师提出的抗辩理由成立,为此减去该增加工程量部分工程款后,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只需要支付2.7万元给原告。

法理分析:

修饰装修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一种,而包工包料的承包施工方式,实质上是约定固定价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用,其分为两种:总价包干和单价包干。所谓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建筑商据此完成项目全部内容的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施工单价和施工量不可调整的。总价合同一般适用于工程量不大且能够精确地计算、工期较短、技术较简单、风险较小的项目。而所谓单价包干是建筑商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就分部分项工程列出工程量表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合同类型,这类合同单价不可调,但在报价时工程量是暂估的,即工程量可以根据实际施工给以调整。本案的工程款约定为总价包干方式,所以在施工时,需要增加部分工程量,如得不到发包商的同意及确认,而在结算时要求支付该增加部分工程量的工程款的,发包商有权拒绝支付,即使起诉到法院也得不到支持的。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201X)钦北民初字第1002号

案情简介:

2012年某月,被告陆某(笔者的当事人)将XX商行的装修工程承包给原先某装修公司负责设计装修,双方口头约定包工包料工程造价为9万元,施工过程中原告增加部分工程量,之后以工程总造价为118501.33元,减去被告预付的6.3万元,以被告还欠55501.33元工程款为由而起诉到法院并被告支付。

律师工作:

本律师接受被告陆某的委托后认真查阅分析原告方提交的证据,发现增加部分工程量的预算单没有被告的签字认可,被告陆某也表示增加的部分工程量已包含在包工包料9万元里面了,于是在庭上本律师就提出:既然工程是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那么原告增加的部分工程量因没有被告的签字认可,法庭不应支持该部分的工程款。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口头订立的装饰装修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如约履行各自的义务,但原告主张增加的部分工程量因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亦没有证据证明该增加工程量部分实际发生,法院不予认可,被告方的代理律师提出的抗辩理由成立,为此减去该增加工程量部分工程款后,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只需要支付2.7万元给原告。

法理分析:

修饰装修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一种,而包工包料的承包施工方式,实质上是约定固定价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用,其分为两种:总价包干和单价包干。所谓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建筑商据此完成项目全部内容的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施工单价和施工量不可调整的。总价合同一般适用于工程量不大且能够精确地计算、工期较短、技术较简单、风险较小的项目。而所谓单价包干是建筑商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就分部分项工程列出工程量表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合同类型,这类合同单价不可调,但在报价时工程量是暂估的,即工程量可以根据实际施工给以调整。本案的工程款约定为总价包干方式,所以在施工时,需要增加部分工程量,如得不到发包商的同意及确认,而在结算时要求支付该增加部分工程量的工程款的,发包商有权拒绝支付,即使起诉到法院也得不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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