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打官司要考虑诉讼时效,超出时效的案件白花时间、精力和钱财,赔了夫人又折兵,会得不偿失。于是,2年诉讼时效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鲜少有人去追究时效是个什么东西,它是否适用于一切案件,于是就有了本文探讨的意义。
其实,民事诉讼中的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不适用于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而且只适用于请求权中的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债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等,而并不适用于物权请求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原物等)与占有保护请求权。由于一般案件多为请求权类案件,于是诉讼时效变成了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规则。
笔者曾经办理过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起诉时点距离标的合同签订时间已超过2年。辩护中,诉讼时效成为双方争议的一大焦点,最后法院确认本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并对合同实体效力进行了审查。
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对此理论界及实务界均没有争议。但确认合同无效是否属于“请求权”,存有多方争议。有观点分析,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实质上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的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就权利特征而言,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的行使,不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或者给付,通过权利人的单方主张后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即可实现。此种权利特征与撤销权尤为类似,其在性质上当属形成权无疑,故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的限制。笔者比较赞同这一观点,依据民法理论,民事权利分为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其中,形成权又可以分为单纯形成权和间接形成权。单纯形成权指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无须通过诉讼行使的形成权。绝大多数形成权均属单纯形成权。而间接形成权,又称形成诉权,指需要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行使,才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形成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等就属此类形成权。因为“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需要通过法院行使,才能确认合同的效力,属于间接形成权,所以并不适应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海市威豪房地产开发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畜产进出口北海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对诉讼时效认定为:“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不享有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定权利,只有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有权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效力的认定,实质是国家公权力对民事行为进行的干预。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单纯的时间经过不能改变无效合同的违法性。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而合同经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关于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请求,应当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这实质上对这一理论进行了确认。
所以,笔者建议,出现纠纷的时候,在考虑诉讼时效的同时,也要细究一下纠纷案件的性质,否则可能会因忌惮时效而放弃了对自己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