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建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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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正市场天平让网络支付变得更加绅士

发布者:应建文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网络法律 |1009人看过

市场经济社会,几乎所有人都被分散在经济运行的各个环节里,极少有人能够过一种自给自足、与世隔绝的生活。市场经济的特征决定了人与人之间必须分享和交换各种产品和服务,在这庞大复杂的供需交往中,契约(合同)成为了连接的纽带。做法律的人都知道,契约中有两件事情要特别注意:一是标的物如何交割;二是标的价款如何支付。可见,支付在整个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

传统的支付模式,无非是两种,一为现金直接支付,二为委托银行转账支付。随着物联网及金融科技的创新,支付途径多了一个非银行机构网络支付,这种网络支付利用计算机、移动终端等电子设备,依托网络信息系统实现交互,操作十分便捷。

最近,业界传出不同的声音,据新华网记者从央行获悉,2014年至今,央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部门受理的网络支付类投诉占互联网金融类投诉的95.06%。管理部门认为,第三方支付机构给公众带来日益个性化、差异化的网络支付服务,但由于部分支付机构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导致风险事件频现,消费者未能得到有效保护。

主要表现为:

1、不少机构对支付账户未落实账户实名制,这为“黄赌毒”、洗钱、恐怖融资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据公安部反映,某支付机构通过开立大量假名支付账户,为境外赌博机构提供支付交易高达数千亿元,非法跨境转移资金风险巨大。

2、部分支付机构风险意识薄弱,客户资金和信息安全机制缺失,安全控制措施不到位,对消费者的信息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甚至可能将相关风险引导至消费者的银行账户。今年1月,某支付机构泄露了上千万张银行卡信息,涉及全国16家银行,截至7月31日由于伪卡形成的损失已达3900多万元。

3、有些支付机构还打起客户资金的算盘,挪用客户资金事件时有发生。央行提供的案例显示,2015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射洪县支行相继接到商业银行金融重大事项报告,称客户赵某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累计有21.9万元资金被盗划。赵某5张银行卡存款账户资金被连续盗划20余次,期间被屏蔽了手机动账短信提示。调查发现,赵某个人身份信息被不法分子盗取,资金通过上海某网络支付机构划至北京一家公司账户。

基于我国网络支付业务发展的实际和金融消费的现状,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要求支付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客户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支付机构开展网络支付业务,应当落实实名制管理要求;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办理或者变相办理现金存取、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业务;支付机构应根据支付指令验证方式的安全级别,对个人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交易进行限额管理;支付机构应当制定有效的客户信息保护措施和风险控制机制,切实履行客户信息保护责任;支付机构不得存储客户银行账户密码、银行卡验证码和有效期等敏感信息;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准备金制度和交易赔付制度,并对不能有效证明因客户原因导致的资金损失使用风险准备金先行全额赔付,保障客户合法权益等等。

针对央行的《办法》,一些网民提出了不同看法,认为创新产品优劣,应由消费者来评定,鼓励万众创新首先要限制政府权力,有人还喊出马云的口号:“打败你的可能只是一份文件”。

笔者以为,创新精神值得鼓励,创新模式需要勇敢探索,创新事物作为先进和文明代表进入市场运作时,应该平等地享受市场的权利和承担义务。在效率经济中,市场垄断必须打破,市场特权也要统统没收,新生儿的网络支付要更象一位绅士,而不应成为野蛮的宠儿,就像同为“后生”的股指期货、融资融券,在监管层的“宠爱”和各种“外力”的裹挟下,没有节奏、不惧不顾地冲向证券市场,留下的只是一片血腥和沉重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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