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建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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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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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干股”也构成受贿犯罪

发布者:应建文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4日|分类:刑事辩护 |242人看过

案件描述

笔者办理的一起贪污、受贿上诉案件,被告人钱某,官不大,任台州某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平时主管园区进口废金属回收利用。任职期间,除了涉嫌私分小金库,侵占公家财产归个人所有以外,还涉嫌收受他人公司的“干股”,收受“干股”这节事实争议较大。公诉方认为:无论是收受现金还是公司“干股”,都属于受贿的财产范围,应纳入受贿金额量刑。被告人辩解自己非无偿收受他人公司干股,是要出干股份子钱的,有自己亲戚跟入股公司签订入股协议并汇款证据为证。一审法院没有采纳被告人的辩解事实,被告人不服,上诉二审法院。

办案过程

对贪污、受贿犯罪,目前被惩治的案件较多,今后也会成为一种“常态”。

笔者办理了一起贪污、受贿上诉案件,被告人钱某,官不大,任台州某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平时主管园区进口废金属回收利用。任职期间,除了涉嫌私分小金库,侵占公家财产归个人所有以外,还涉嫌收受他人公司的“干股”,收受“干股”这节事实争议较大。公诉方认为:无论是收受现金还是公司“干股”,都属于受贿的财产范围,应纳入受贿金额量刑。被告人辩解自己非无偿收受他人公司干股,是要出干股份子钱的,有自己亲戚跟入股公司签订入股协议并汇款证据为证。一审法院没有采纳被告人的辩解事实,被告人不服,上诉二审法院。

因此节事实影响受贿数额,直接关系量刑档级,故成本案集中辩点。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围绕关键焦点,收集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在辩护意见中对干股的定性以及有无真实出资等方面展开充分论证,提出合理量刑建议。

最后,辩护人观点未被采纳,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仲裁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分析

办理贪污类案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行为人身份是否符合贪污罪的条件;

2、行为人有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实施犯罪,利用职务便利需作宽泛解释;

3、注意区分行为人的主观思想;

4、注意区分个人贪污数额与分赃多少的差别;

5、注意区分贪污与挪用公款行为;

6、注意贪污和私分国有资产的区别。

办理受贿类案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2、3两点与贪污罪同,其中在职与离职并不影响“利用职务便利”的认定;

4、索贿与收受贿赂行为在构罪和量刑中的差别;

5、注意区分“为他人谋利益”适用条件;

6、注意分清受贿与朋友间馈赠物品的区别;

7、注意区分贿赂范围的界定;

8、注意区分“特定关系人”的界定;

9、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上交不构成受贿;

10、认罪态度影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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