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合法诉求不应违法表达扰乱单位秩序将被处罚
2018-01-10 阆中政法
2017年12月22日下午,王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行至我市双龙镇境内时与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事后,其丈夫孙某某(男,49岁,双龙镇人)与出租车公司商谈赔偿事宜,在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2018年1月3日,孙某某邀约部分亲属围堵出租车公司办公场所,并摆放花圈、棺材,燃放鞭炮,致使公司办公秩序被严重扰乱,无法正常运转。
沙溪派出所、特巡警大队民警赶赴现场后,规劝死者家属以合法的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但死者家属仍不听劝阻,在劝说无果的情况下,民警果断采取措施,将孙某某等人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同时,民警再次组织死者方与出租车公司、保险公司等责任单位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在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
经调查取证,孙某某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孙某某做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其亲属孙某某、王某某被处于治安罚款200元的处罚。
亲属离世带来的悲痛公安机关能够理解,但在公共场所或办公区域摆花圈、摆遗像、甚至摆棺材这些过激行为却根本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当事人只能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所以,希望大家坚决破除信“访”不信法,以“闹事、堵路、威胁等极端方式才能解决问题”的错误观念,做到依法有序的表达诉求,切莫以身试法。
阆中公安再次强调:无论何种理由,出于何种目的,只要当事人采取闹事、堵路、封门等违法方式反映诉求,公安机关都将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