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广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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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行政诉讼合同纠纷工伤赔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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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未经法定批准程序审批,属于违法拆迁

发布者:申广林律师|时间:2019年03月04日|分类:拆迁安置 |77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何某与某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纠纷


一、基本信息

原告何某,男,195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某县,

委托代理人申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某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某县渌口镇学堂路1号。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县政府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第三人某A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某县渌口镇向阳居委会向阳北路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二、基本诉请

原告诉称:原告系某县村民,某县征地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系某县人民政府为征地拆迁设立的临时性机构。2016年12月,某县征地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以渌枫大道城北段项目建设需要为由征收原告位于某县渌口镇思梅桥村张家组的房屋,被告在未取得该项目用地批准手续、未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公告的情况下,于2016年12月20日以株政发〔2011〕2号文件为房屋补偿标准依据与原告签订农村房屋征收协议,该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且补偿标准参照株政发〔2011〕2号文件适用依据错误,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事实上,某县渌枫大道建设项目用地于2017年8月28日才经批准,2017年9月11日某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2017年9月15日某县国土资源发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该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明确该项目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生产补偿费标准依据株政发〔2017〕5号文件进行补偿。原告认为,被告在未取得某县渌枫大道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未发布征地公告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情况下,与原告签订《农村房屋征收拆迁协议》属于程序严重违法,且该协议补偿标准依据存在错误。请求判决:1、依法撤销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12月20日签订的《农村房屋征收协议》,并要求被告按合法标准给予原告拆迁补偿。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法院裁判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房屋行政协议案,争议的焦点是

1、原告对本案的起诉是否已过起诉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年。”本案原、被告签订《农村房屋征收协议》的时间是2016年12月20日,原告于2017年11月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起诉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被告认为原告对本案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2、2016年12月20日原、被告签订的《农村房屋征收协议》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本案中,被告某县人民政府在没获得相关征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虽系为了加快征拆工作而先行与原告就房屋补偿自愿达成征收协议,且某县渌枫大道建设项目属公共利益,并在事后取得相关手续,但该协议签订的前提依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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