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琪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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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涉及诈骗罪

发布者:查琪琦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9日|分类:刑事辩护 |504人看过

演唱会主办者彭某对外谎称:流量明星万某的演唱会的所有门票收入都将捐给慈善机构。于是,无数粉丝慕名前来,纷纷购票。该演唱会举办得很成功,售票收入高达300万元。但彭某却未将这300万元捐给慈善机构,而是在扣除了各项成本之后,将100万余元装进了自己的腰包。

经查,流量明星万某也是受骗者,其为了这次所谓的义演特意放弃了高达上百万的出场费。此外,该演唱会的举办手续完全合法,并未发生其他违规违法问题。

那么彭某属于什么行为呢?为什么?

诈骗罪。武汉刑事案件律师告诉大家本案涉及的问题是,在受骗者认识到将财产交付给他人的情况下,交付财产的用途、接受者与其交付目的不一致时,受骗者是否存在财产损失,从而将欺骗者的行为认定为诈骗罪?就这一问题,张明楷教授认为,在上述双方交付的场合,如果行为人就给付用途、接受者进,行欺骗,导致双方交付目的未能实现的,应认定为诈骗罪。因为被害人虽然得到了行为人的相当给付,但被害人的给付具有特定的目的,如果这种目的具有公认的经济利益,那么,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取得原本不能取得的经济利益的,就应认定被害人的目的没有实现,因而存在经济利益即财产损失。就本案而言,由于演唱会主办者彭某谎称演唱会的收益将全部捐给慈善机构,观众便以实现援助慈善机构的社会目的购买演唱会门票。但由于彭某将收益据为己有,所以,观众支付现金购买演唱会门票的目的就未能实现。既然交付财产的社会目的未能实现,就应认定观众存在财产损失。据此,彭某成立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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