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刑事案件的彭某找到自己的外甥万某(15周岁)帮忙,商量好一起去伤害徐某,答应事成之后给万某5000元。晚上,彭某与万某一起进去徐某家,彭某发现床上有一人睡觉,认为是徐某,遂持硬木棒朝该人身上击打数下,见其没再动弹便停止下来,彭某发现床头有一部手机(价值8000元),临时起意拿走。万某看到彭某盗窃,但是没有制止。彭某先行离开后,万某暗想“不如砸死算了”,遂操起一个板凳,朝该人头上猛砸几下。事后查明,当天徐某因事出差,睡在床上的是徐某患有严重疾病的妻子袁某,袁某因遭受殴击(尸检证明身体伤情为轻伤,腰部伤情为重伤),引发严重疾病当场死亡(但不能查明是轻伤还是重伤引发的严重疾病)。
问题:关于袁某的死亡事实,彭某,万某构成何罪?
彭某万某对于重伤的行为也构成共同正犯吗?长沙刑事案件律师告诉大家这是不能的。
另一起刑事案件中,就是抢夺罪中的2年内3次以上这个,如果是在3年内3次?或者3次以上?4年内5次或者以上?依次类推,如何界定哎?几年这个时间要不要求连续?如果3年内3次,那就需要确认是否在2年内就3次,还是2年内2次,第3年才第3次。前者成立抢夺罪,后者不成立抢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