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武汉债权债务案件的基本案情:某包装公司将其厂房主体发包给李某施工,李某将其中的脚手架搭建工程分包给夏某施工,同时夏某向该工地提供了部分黄沙等材料。2012年,前述三方签订一份《履约担保合同书》,约定由某包装公司对李某与夏某之间因涉案厂房等工程产生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13年,李某向夏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夏某涉案工程材料款14万元。2014年,夏某与某包装公司签订一份《脚手架结算协议》,在该份协议中确认脚手架款项共计多少钱,已付多少钱、仍需付多少钱,并有这样一条“双方经调节后再无其他纠纷”。2015年,夏某因李某欠付的14万元材料款未付,将李某与某包装公司共同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承担给付欠款的责任,某包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该则武汉债权债务案件的案情分析:本案中,从《脚手架结算协议》的名称及内容来看,均是围绕脚手架的款项展开,未涉及到其他事项;且在该协议中也未明确载明免除某包装公司的保证责任。对于当事人放弃自己权利的意思表示,应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从该条内容并不能当然推断出夏某已同意免除某包装公司对李某的其他债务所应承担的保证责任。某包装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或者其与夏某之间对此有明确约定,而夏某也以提起诉讼要求某包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表明其并未同意免除某包装公司的保证责任。因此,某包装公司认为依据《脚手架结算协议》其保证责任已经免除的辩解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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