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琪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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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要怎么写?

发布者:查琪琦律师|时间:2021年07月06日|分类:债权债务 |352人看过

         借款当然要写借条了,不过现实中,也有人不怎么区分,写了欠条、收条等等,这个都会在将来产生争议,给主张权利带来一定麻烦。关于几种形式的条据之间的区别,在此不赘述,外网很多,分析得比较详细的。

         我觉得借条最好把人名、金额(大写)、交付方式、借款期限、有无利息以及利息标准、利息支付方式、还款方式、逾期还本付息的责任、借款日期等写得一清二楚,既然写都写了,多写几个字约定清楚不是更好?

举例如下“借条 今借到张三人民币伍万元整(已收到现金或已转账到某某账户),借期自2017年9月26日至2018年9月26日,月利率2%,每月26日支付利息(汇至某账户),到期一次性返还本金;如逾期支付利息,视为借款全部提前到期。 借款人:李四 2017年9月26日”。为什么要这样写?其实,每一个字都不是浪费,不要图省事就写个“今借到50000元。李四”,这样一张简单的借条,可能出现很多麻烦。那些麻烦就是我文章开头提到的那几种可能存在的情形。

       第一个问题:为什么要注明出借人的姓名?这个是为了防止将来出借人将借条交给其他人来起诉,到时候你辩解借条是出具给张三的不是原告的,原告没有资格起诉你;可是,原告否认,你又拿不出证据,能怎么办?根据法律规定,没有写明出借人的借条谁持有就推定谁是权利人。当然,如果你根本没有给过利息、归还过款项,其实换作谁来当原告起诉你,都无所谓;反正借条只有一张,你还钱给谁都是还。麻烦就在于,如果你给过利息或者归还过本金给张三,而且是以现金的方式、你又没要求对方出具收条,这时候,张三为了掩盖事实,可能就将借条交给其他人来向你主张全部的本金和利息;你主张给过,但你举不出证据啊,现在借条是原告持有,你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给过原告利息或本金,于是,法院只能判决你承担还本付息的全部责任。这时候,你说,注明出借人重不重要?如果注明了,除非债权转让,否则不会出现其他人持有你出具给张三的借条来起诉你的情形的,如果有,也是会被法院以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的。

当然,你可能也会说,在现金向张三给付利息或归还本金而又没要求出具收条的情况下,其实就算注明了出借人,由张三自己来起诉,你也还是举不出证据,结果应该是一样的。但这种情况就存在不确定因素了,因为可以要求张三本人到庭,虽然法庭变成了谎言的天堂,但如果不是老油条,说谎还是要承受一定的心理压力的,尤其是与你面对面的时候,没准哪里就说出了漏洞,还原了你给付利息、本金的事实。注明出借人还能避免一个风险就是,假如张三有意要坑你,这个招你接不住啊,真是防不胜防,法官都自叹弗如!格式的借款合同,为了保险起见,往来都是走账。好,你款通过转账方式按时还给张三了,借条原件也退还给你了。你也没有多想,就当场撕了。然后过了一段时间,王五忽然来起诉你,你觉得莫名其妙,再一看借条,天,这不是你当时出具给张三的借条吗?不是已经被张三退给你你当场撕了吗?原来当时你转账给张三还款后,张三退给你的所谓借条原件根本就是一张模仿的假借条!一般人也不太注意啊,而且模仿得一定很像,你就当场撕了,死无对证了……你哭天抢地都没用,你拉出张三转给你、你转给张三的银行流水都没用,王五只要一口咬定张三的借款跟他无关、借给你的是现金交付就行了!而且借条上往往可能还注明了是现金交付!(在此也要提醒一下借款人,如果是转账,就不要注明是现金交付;没收到的现金,千万不要写,你都不知道有多少陷阱在等着你)

        所以,如何避免这种情况呢?一是要注明出借人是张三,这样张三就无法把借条交给王五来起诉;二是在收回借条时一定要看清楚到底是不是原件,你为了防止难以分辨,可以在书写借条上于某个地方做个不起眼的记号,这样收回借条时你就能分辨到底是真是假了;三是收回借条也不要立即撕毁,收好了,如果将来张三再拿着真借条来起诉,你可以拿出张三退给你的假借条,多少能说明一点问题(前提是假借条的字是张三写的,如果是任何另外其他你不知道的人写的,就算鉴定也没用,原告可以主张是你自己或者你找其他人模仿的,你还说不清);四是,我目前认为最稳妥的做法是让张三在退给你的借条原件上注明此是原件或者让张三另出收条给你,注明收到还款,某天某日你出具的借条作废。

       我是武汉债权债务的律师,有任何债权债务方面的问题都可以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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