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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工程款构成债务转移还是债务加入?

发布者:查琪琦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5日|分类:债权债务 |1010人看过

         2011年7月,甲公司在承建丙公司开发的某国际服装城工程中,购买乙公司的混凝土,后欠付混凝土若干。2012年4月24日,甲、、丙三方协商,签订一份《还款协议》,约定甲方欠乙方混凝土款600余万元,现由丙方代扣甲方工程款直接支付给乙方;丙方按如下时间和金额支付乙方混凝土款(具体分死期付清)。2012年4月23日,甲公司向丙出具一份收据,载明交款单位为丙公司,收款方式 转 600余万元, 收款事由是收工程款代付乙公司混凝土款。次日,丙公司出具转债欠据一份,载明甲公司欠乙公司材料款600余万元,转到公司为欠款,具体还款按双方协议执行。后甲丙公司因工程款事宜产生诉讼,经判决确认甲公司主张的已付工程款中包含有涉案代扣的600余万元。《还款协议》签订后,丙公司陆续给付乙公司500余万元混凝土款,尚有40余万元混凝土款未付致讼,乙公司要求甲、丙公司连带给付剩余混凝土款。【分歧】: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为《还款协议》性质的认定,即构成债务转移还是债务加入。对此认定的不同,直接决定了甲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因此十分关键。

       一种意见认为,《还款协议》未明确免除甲公司的债务,因此,其性质应认定为债务加入,即丙公司加入到甲公司欠付乙公司的混凝土债务中,应与甲公司连带给付剩余混凝土款。乙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能够支持。

       另一种意见认为,《还款协议》的性质应认定为债务转移,即免除了甲公司的责任,所有债务转移由丙公司承担,所以甲公司不应再承担付款责任,乙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要予以驳回。

       《还款协议》中虽载明是由丙公司代扣甲公司工程款直接支付给乙公司,但此处的“代扣”不应理解为债务加入。从协议全文并结合其他证据来看,该份协议的性质应认定为债务转移,而非债务加入。理由是:1、该《还款协议》明确了丙公司的付款时间、金额等,并对如何付款进行了明确约定,该内容表明涉案债务已经由三方协商一致从甲公司转移由丙公司承担,否则应表明为“代扣”时间及金额而不是“支付”时间及金额。2、丙公司向乙公司出具的转债欠据,内容更明确表明甲公司欠付的混凝土款转为丙公司的欠款,乙公司对该份转债欠据的接受,表明其认可甲公司的债务已转移由丙公司承担。3、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可以明确看出,丙公司和甲公司对于涉案债务已完全转移由丙公司承担并作为丙公司已付甲公司的工程款在另案中进行抵扣,即甲公司、丙公司的意思表示均体现为债务转移。4、从《还款协议》签订后已付款500余万元均为丙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这一事实也可以看出,无论是丙公司还是乙公司亦或是甲公司,均以自己的行为表明该笔债务由甲公司转移给丙公司,由丙公司完全承担付款义务,甲公司不再承担任何付款义务。

       不过,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案总之所以认定是构成债务转移,是结合了甲公司出具的收到丙公司相应工程款的收据、丙公司同日出具的将甲公司欠付乙公司混凝土款转为公司欠款的转债欠据、协议签订后500余万元均是丙公司直接向乙公司支付等等事实综合得出的结论。一般而言,如果仅仅是代扣工程款,可能既构不成债务转移,也构不成债务加入。具体还是要视案情分析,不能一概而论。最好是在签订协议之初,就约定得明明确确,以避免日后的纷争。

       我是武汉债权债务的律师,有任何债权债务方面的问题都可以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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