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丢失或捡到他人物品。当捡到遗失物时,大多数人会基于最朴素的“拾金不昧”观念主动联系失主、送交公安机关。但在实践中,也有拾得人因对捡到之物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或者虽然认识到但事后处理不当,最终使自己陷入纠纷,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董某花3200元新买的手机才用了两个月就不小心弄丢了,拨打自己的手机号提示已关机。发现手机丢失后,董某立即前往附近的手机店,请店主留意是否有人拿同型号手机刷机或出售。经过不懈努力,他通过手机定位功能和查询手机店监控录像,锁定疑似拾取手机人金某,并立即报警。
金某在派出所表示,因自己无法使用该手机,拾得后已经将其丢掉。就赔偿金额,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董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金某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金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他试图去解锁手机,明显有自己使用的私心,其后又因未能解锁成功便将手机扔掉。金某捡到手机后不但未主动寻找失主或将手机交至公安等有关部门,还以无法使用为由将手机扔掉,存在致遗失物灭失的故意,其行为造成董某的手机无法找到,故金某应当为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向董某进行赔偿。对于赔偿金额,鉴于手机在丢失时的价值相比原购买价格存在折旧,酌定董某的经济损失为2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