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卖方交付技术材料,买方付货款,不构成对待履行
——卖方违反从给付义务但未影响买方对所购货物正常使用及合同目的实现的,买方不能以此拒绝履行给付货款义务。
2.一方未开具发票,并不构成另一方拒付工程款理由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方违反约定未开具发票情况下,另一方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即支付工程款。
3.第三人代偿债务,不得以非对待给付义务进行抗辩
——第三人自愿承诺代债务人偿还欠款,并以债务人在双务合同中不具有对待给付权利义务行使抗辩权的,不予支持。
4.开发票与支付租金构成对待给付,成立履行抗辩权
——出租方开具发票从义务系为保证正常履约和交易目的实现,故与承租方交付租金的主义务之间形成对待给付关系。
5.未履行合同附随义务,并非先履行抗辩权行使条件
——合同一方未履行主给付义务,不能以对方不履行附随义务或履行瑕疵而提出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主给付义务。
6.针对轻微瑕疵履行,后履行方不得拒绝主给付义务
——针对不当履行,如系轻微瑕疵履行,未影响履行利益,后履行一方行使抗辩权时,不得拒绝履行己方主给付义务。
7.出租方轻微违约,承租方拒付租金,并非对待给付
——出租方不完全履行行为较轻微,与承租方拒付租金行为不构成对待给付,则应认定承租方先履行抗辩权不能成立。
8.迟延交房,迟延支付尾款,不构成履行抗辩权对价
——开发商迟延交房,同时购房人迟延支付小部分尾款的,应依合同履行抗辩权对价原则,不免除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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