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一审法院认为: 公司上诉称: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孙某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二审法院认为: 孙某申请再审称:孙某与轻合金存在劳动关系,董事长职务系公司法范畴,劳动者身份系劳动合同法范畴,二者并不矛盾或冲突。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司职工担任董事,孙某除担任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外,还负担公司管理的全部大小事务、决策等,为公司付出了劳动,且工资由轻合金支付,社会保险由轻合金委托外服公司缴纳。 孙某与轻合金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孙某在轻合金及其关联公司间调任的过程,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故应当认定二者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 最高院认为: 轻合金与孙某之间是否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首先,本院认为轻合金与孙某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2017年7月20日,孙某被麦达斯控股调任其全资子公司轻合金任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月薪税后7万元。自此,孙某既作为轻合金的董事、董事长参加董事会行使公司法赋予的职权,同时还作为轻合金的法定代表人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从公司法的角度看,公司依据章程规定及股东会决议聘任董事行使法定职权,董事同意任职并依法开展委托事项,公司与董事之间即形成委任关系,从双方法律行为的角度看实为委托合同关系。但公司与董事之间的委任关系并不排斥劳动合同关系的存在,即二者之间在符合特定条件时还可以同时构成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这就以法律形式明确肯定了董事与公司之间可以形成劳动关系,委任关系与劳动关系并非绝对排斥、不能兼容。本案中,孙某于2017年7月被任命为轻合金董事长,与公司形成委任关系。孙某虽未与轻合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被任命为董事长的同时,还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融资、对外协调及财务管理等大量具体经营管理事务,受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和约束,轻合金按月向其支付工资并委托外服公司代缴“五险一金”费用。故孙某因担任法定代表人而从事除董事职权以外的公司其他具体业务,并以工资为主要生活来源等事实,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足以认定轻合金与孙某同时形成委任关系和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孙某关于与轻合金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其次,本院认为轻合金与孙某之间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随着孙某职务被免除而解除,双方之间不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孙某为轻合金法定代表人,并非公司普通员工,本有条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在任职期间并未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基于孙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从事公司经营管理事务、从公司领取固定报酬等事实而形成的。2018年2月,轻合金在被裁定破产重整前夕,免除了孙某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且未再安排孙某从事其他工作,孙某与轻合金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基础已经丧失,事实劳动关系应相应解除。2019年1月18日,轻合金被裁定宣告破产,其与所有员工的劳动关系均应依法终止。故在孙某被解聘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基础已经丧失,且轻合金亦先后进入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孙某诉请确认与轻合金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如此处理,既可以对公司董事和高管利益予以必要的保护,又可以防止公司因经营发展需要而无因解除董事、法定代表人职务的同时,却不得不背负沉重的、难以摆脱的劳动合同负担。 如前所述,案涉委任关系及劳动关系一并解除后,轻合金不再具有向孙某支付工资及缴纳社会福利费用的法定义务,故对孙某关于补发解聘后工资,本院不予支持。但公司行使任意解除权解聘董事后,为平衡双方利益,应综合考虑解聘原因、董事薪酬、剩余任期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及补偿的合理数额。本案中,孙某长期在麦达斯系公司工作,受麦达斯控股调任而赴轻合金任职,被解聘也并非因自身过错而导致,现其已接近退休年龄,本院综合考虑上述情形,酌定轻合金应参照孙某任职时的薪酬对其给予合理补偿。但因轻合金在诉讼期间已经被宣告破产,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之规定,本院酌定轻合金按被宣告破产时职工月平均工资向孙某支付6个月的补偿金,该补偿金债权应按照职工债权顺序在破产程序中进行清偿。 综上,本院认为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孙某的再审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判决:一、撤销吉林省高院(2019)吉民终19号民事判决、吉林省辽源中院(2018)吉04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二、确认孙某对麦达斯轻合金享有补偿金债权,债权金额以轻合金被裁定宣告破产时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6个月;三、驳回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