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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傍名牌”行为的思考(四)

发布者:查琪琦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8日|分类:房产纠纷 |384人看过

(四)避免“傍名牌”行为的保护措施

 

  第一,商标注册管理和企业名称登记等执法部门要密切合作,联手开展“傍名牌”专项整治活动。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同属知识产权范畴,分别收到商标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规的调整和保护。商标是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统一注册,而企业名称是由各级工商管理机关区划管理、分级登记。通常情况下,工商管理机关对本区划外的多数企业的商标在相关行业中是否驰名或者知名无从知晓,印次很容易将他人驰名或者知名的文字商标作为另一家企业名称予以登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第2项规定:“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印次,应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网络,建立知名注册商标档案,实现网络资源共享。在专项整治活动中,还要充分发挥知名企业的优势,及时提供案件线索,使专项整治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第二,适用现行法律法规,惩治“傍名牌”侵权行为。《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适用,误导公众的,属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5条也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能,严厉打击“傍名牌”而构成的商标侵权行为,及时纠正已经登记但可能引起公众误解、侵害他人商标权益的企业名称。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要知道知名品牌企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向侵权人索赔,以削弱其继续侵权的经济基础。

 

  第三,知名品牌企业要进一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一是要申请注册防御商标。反噬与本企业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和图形全部作为申请注册保护。二是要将文字商标与本企业名称统一起来,以同时取得商标法律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则的双重保护。三是及时向执法机关申请保护商标权利。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将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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