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三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的影响
(一)、在物权管理方面
结合疫情防控工作,民法典在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应当执行或者配合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的相关责任和义务(第245条、第285条第2款、第286条第1款)。
(二)在应急征用方面
民法典117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这是因疫情防控而催生的条款,2020年2月2日“大理市应急征用口罩” 事件,即大理市卫生健康局征用运输途中重庆市人民政府的口罩的事件引发全国关注。在这个事件中,涉及的相关法律有《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事件的发生是因为这两部法律在立法上存在缺陷。
《传染病防治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2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传染病防治法》对征用对象的表述是“设施、设备”,《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征用对象的描述是“财产”。那么,“口罩”是否属于征用对象呢?
本文认为,“口罩”不属于征用对象。
首先,设施、设备是特定的对象,按照通常的文义来理解,是指房屋、交通工具或者生产工具等。口罩显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设施、设备。
其次,虽然《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了对单位和个人的“财产”可以进行征收,但是从法律适用来讲,《传染病防治法》属于效力更优的特别法,应优先适用该法关于征用设施、设备的法律规定。
第三,从“征用”的法律含义来理解,征用是指借用,就是说遇到突发公共事件时,国家可以借用公民、企业的私物,使用过后是要归还的,归还时要如果发生损坏,应进行修理或补偿。口罩特别是疫情防控期间需要使用的一次性口罩,不存在归还这一说。
第四,“征用”与“征收”不同,征收是指国家可以取得私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发生转移后不需要归还。
为弥补《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存在的立法缺陷,民法典及时作出了调整,将征收、征用的对象确定为不动产或者动产。
影响四 民法典完善了国家订货合同制度
民法典第494条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这也是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而催生的条款,那么这条法律规定规范的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呢?
首先,根据合同订立的适用的法律以及是否产生行政法方面的权利义务来判断国家订货合同的性质。
本文认为,如果合同双方依照民事法律订立合同的,成立民事合同;如果合同双方依照行政法规订立合同的并产生行政法权利义务的,则成立行政合同。
具体而言,例如疫情期间,人民政府收购医药公司口罩的合同即为行政合同,这里有因为公共利益而强制收购的前提;如果是非疫情时期,政府向农民收购粮食的合同,虽然有国家收储指令函,但是这个函是针对粮食收储单位,而不是针对农民,政府与农民应遵守交易自由,双方不能强买强卖,这类合同属于民事合同。
其次,民事合同遵循“缔约至上”原则,行政合同遵循“行政优益权”原则。“缔约至上”要求合同双方非因法定或约定事由不得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行政优益权”是指行政机关可以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但这一行政行为的行使并不是无条件的,行政机关在变更、解除行政合同时对是否有法定职权、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属于疫情警报解除等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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