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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司法解释再次确认股权本身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二)

发布者:查琪琦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7日|分类:婚姻家庭 |362人看过

二、当事人主张因股东的配偶与股东之间的夫妻关系,故转让的案涉股权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没有法律依据。


  裁判要旨:公司股权属于公司法上的财产性权益,对其处分应由登记的股东本人或其授权的人行使。在没有得到股东授权之前,股东的配偶转让股东名下的公司股权,仍属于无权处分。当事人主张因股东的配偶与股东之间的夫妻关系,故转让的案涉股权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没有法律依据。但与此同时,尽管上述股东配偶代为转让股权的行为系无权代理,但还应考察该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如果构成表见代理,则仍应认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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