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琪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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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房产相关之民法典新变化

发布者:查琪琦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4日|分类:合同纠纷 |378人看过

1、房产占用土地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

《民法典》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要交费。物权编第359条第1款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对于续期需要缴费的标准,在民法典中并没有具体规定,将依照续期时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已经抵押的房屋,可以不解除抵押直接办理过户

民法典物权编第406条第1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民法典物权编第406条第2款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3、购买前查明房产的居住权

法律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4、买房不能绕开中介

《法典》第965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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