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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为性质辩解的缓刑适用性考量(二)

发布者:查琪琦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3日|分类:刑事辩护 |332人看过

缓刑对认罪悔罪的严格要求

  依据法律要求,认定被告人在适用缓刑是否会再危害社会,应当以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为根本条件。所谓犯罪情节,包括与犯罪事实有关的各种情况,如精神状态、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特定的身份、犯罪前的一贯表现、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犯罪对象、作案手段、当时的环境和条件以及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等。每一个犯罪情节都从不同角度和在不同程度上反映犯罪的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程度,以及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

  因此司法实践中,在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时,必须要考虑犯罪分子是否真诚悔罪,确有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的决心。被告人如果对其行为性质进行罪与非罪的辩解,表明其自始不认罪,亦无悔罪表现,即便其犯罪情节轻微、人身危险性小,也不符合判处缓刑的法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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