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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有利于民事权利保护的四大亮点(一)

发布者:查琪琦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2日|分类:合同纠纷 |242人看过

民法典亮点很多,现择其四个述之。

  一、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

  民法典规定了民事主体对下列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此处行为人,当指受误解的民事主体,而不包括其相对人。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一规定表明:实施欺诈行为的民事主体不再仅限于合同当事人,而可以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享有撤销权的民事主体,仅限于违背真实意思的受欺诈损害方,即该民事主体如果知道真实情况不会实施该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相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实施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这是构成对此类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权的核心要件。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一规定的要义在于:实施胁迫行为的民事主体不再是以往法律规定的仅限于合同当事人,还而可以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5.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此种撤销权的要义在于:认定是否构成“显失公平”的时间点,在该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时间点,反之,不能以该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以后的时间点,或者成立之前的时间点作为认定的时间点。

  对民事法律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民法典明确规定: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在实践中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民法典作了一个重大修改:其一,对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不再以“损害国家利益”认定为无效合同,而“损害其他民事主体利益”认定为可撤销合同。其二,而且,民法典总则编未规定可变更民事行为 ,而仅规定了可撤销民事行为。民法典分则合同编第六章规定的“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其中“合同的变更”均指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合同,而不是以往法律规定的单方请求可变更民事行为。民法典的这些一修改,更好地体现了各类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更好地诠释了平等保护原则,体现了我国立法的明显进步,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唯一例外,是在民法典分则制定过程中,分则合同编增加了“情势变更”制度,规定了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合同。这应当视为分则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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