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域外经验看,公司破产时的预重整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适用空间。我国就预重整尚缺乏专门的规范,但实践中已有不少公司破产重整中运用了预重整方式。比如,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中国二重)破产重整案。预重整中利害关系人的充分谈判和反复博弈有助于鉴别企业产能的市场空间,预重整中债务尽早清理有利于降低企业债务杠杆、保护各方利益。当前,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建立预重整制度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预重整制度概述
公司预重整,按照联合国《破产法立法指南》的界定,其是使受到影响的公司债权人在重整程序启动之前自愿重组谈判中谈判商定的计划发生效力而启动的程序。具体地讲,是公司在进入法院重整程序前先与债权人、重组方等利害关系人就债务清理、营业调整、管理层变更等共同拟定重整方案,然后再将形成的重整方案带入由法院主导的重整程序由法院审查。一旦法院批准重整方案,该方案就取得了执行力,重整程序宣告结束。很多预重整中,因各方当事人在企业进入法院重整程序前已经就企业经营和债务清理等问题形成了处理方案,随后的司法程序中法院主要是对方案进行合法性、公平性审查,这好比为债务人企业在进入法院前事先包裹好了一个重整程序,所以美国法律下预重整被形象地称作预先包裹式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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