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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受性侵特别诉讼时效条款之解读

发布者:查琪琦律师|时间:2020年12月14日|分类:人身损害 |565人看过

将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标志着我国即将进入新时代的民法典时期。作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相关民事权益多有保障性规范,尤其是有关未成年人受性侵特别诉讼时效条款的增加更是受到普遍关注,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未成年人受性侵之含义及特别诉讼时效民法典之安排

  提到未成年人受性侵,人们首先想到的通常是强奸、猥亵等刑法上的性犯罪,但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的特殊性,应对这一概念作更为宽泛的理解。1989年联合国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有关该概念的阐释有助于我们理解未成年人受性侵的含义。该公约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性侵害的三种形式:引诱或强迫儿童从事非法的性生活;利用儿童卖淫或从事其他非法的性行为;利用儿童进行淫秽表演和充当淫秽题材。

  民法典有关未成年人受性侵特别诉讼条款安排在了总则编,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总则编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为什么未成年人受性侵特别诉讼条款安排在了总则编?

  从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的特殊性而言,安排在总则编更能与普通侵权区分开。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所侵犯的不仅是个人权利,更是对重大社会秩序价值和善良社会情感的严重侵害,安排到总则编更能显示未成年人受性侵应该得到的比一般民事侵权更特别的保护。

  从民法典总则编的地位影响而言,未成年人受性侵特别诉讼时效条款安排在总则编更突出了国家立法层面对保护未成年人性权利和身心健康的重视。从立法学上而言,总则编集中体现了立法者的指导思想,在民法典中起着龙头统率作用,它集中体现了立法者通过民法来治理国家和保护人民合法民事权益的思想和原则。民法典总则编集中规定了大量的承认和保护人民权利的规范,尤其是对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特殊弱势群体的关注与保护,都在总则编中得到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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