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时间戳保全的证据应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查,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对其效力应予以认可——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福建省福州宝龙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知识产权网络侵权证据固定模式随着技术发展不断更新,时间戳虽然系私力证据保全的手段,但所依仗的是成熟可靠的技术以及国家授时中心的学术能力和声望保障,在来源、存储和保持完整性等方面具有可靠性,具备了作为证据使用的“三性”,能够证明待证事实。法院对时间戳保全的证据应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查,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对其效力应予以认可。
案号:(2016)闽民终1450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3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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