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琪琦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工伤赔偿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网络用户提交的不侵权声明及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该声明后的义务

发布者:查琪琦律师|时间:2020年12月11日|分类:网络法律 |2336人看过

实践中,那些确实实施了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要么根本就没有联系方式,收不到侵权通知;要么即便收到了侵权通知也是保持沉默,不会提交所谓的不侵权声明(也称反通知)。如果网络用户没有提交不侵权的声明,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持续采取必要措施,没有义务终止该等措施。但是,对于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在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达的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必须积极准备证据来证明自己并不侵权,并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未实施侵权的声明。依据《民法典》第1196条第1款,该声明中也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和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民法典》第1196条第2款规定:在接到网络用户不侵权的声明后,网络服务提供者无须自居裁判者的位置而对侵权通知和不侵权声明进行对比审查并判断何者有道理或符合法律要求,其只需要将不侵权声明转给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投诉或起诉即可。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投诉或起诉的通知的,其就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具体而言,首先,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转达不侵权声明的义务以及告知权利人去投诉或起诉的义务。所谓向有关部门投诉,是指向网络违法举报中心或者依法负有查处侵权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例如,依据《网络安全法》第14条第1款,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商标法》第60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规定了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3条则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就经营者违反该法第11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予以罚款。


其次,网络服务提供者合理期限内没有收到权利人已投诉或起诉的通知的,应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转送声明采取的是到达主义,具体的到达时间应当依据《民法典》第137条第2款加以判断。权利人应当在收到该转送声明后及时投诉或起诉并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应的证明,如法院的立案通知书或者有关机关受理的证明等。


只要收到了该证明,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继续维持所采取的措施。如果在合理的期限内,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的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对于所谓合理的期限,《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草案在一审稿至三审稿中都借鉴了《电子商务法》第43条的规定,明确为“十五日”。


但是,在《民法典》草案的审议过程中,有的专家学者和企业提出“十五日”的期限过于绝对,建议修改为“合理期限”,以便于司法实践中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相应的期限,该意见被立法机关所采纳。当然,法律对此另有规定的,应当依据其规定。主要的例外有两个,均与侵害知识产权有关:一是《电子商务法》第43条第2款所规定的“十五日”;二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第17条规定的“立即”恢复。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