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租关系中的次承租人为办理证照所需,承租人可能要求次承租人和实际权利人签署一份形式上的租赁合同,但这会为次承租人带来额外的法律风险。如果不得已而为之,请额外签署一份三方补充协议,申明这份备案合同并非出自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案例 A向B承租房屋开设商铺,该房屋系B向实际产权人C承租获得。为A办理营业执照之便,B提议由A去找C签订一份形式上的租赁合同交工商局备案。2019年8月31日,A在B的带领下与C签署了一份租赁合同,此后租金实际上仍然由A向B支付,再由B向C支付。2020年7月,C以A半年未付租金为由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A的违约责任,A很诧异,认为自己与C没有真实的合同关系,且一直在按时向B支付租金。 经法院了解情况,2019年8月29日,B已与C解除了合同,并向C谎称租客A愿意直接与C建立合同关系,带着A于2019年8月31日与C签约。此后几个月,B一直在代A向C支付租金,但自2020年1月1日以后下落不明。最后,A只能额外向C支付半年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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