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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判断标准

发布者:查琪琦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7日|分类:法律顾问 |445人看过

此种观点认为,如果行为人给邻人造成损害时具有过错,则邻人不再负有容忍的义务。例如,一方需要通过邻人的土地时,本可以走田埂而不必穿越麦田,但却选择破坏麦田的方式通行,此种行为表明通行者具有过错,因而邻人就不具有容忍此种方式通行的义务。这实际上就是按照过错的标准来衡量容忍义务的合理限度。

  此种标准最早来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就曾经施加了一项原则性的义务给财产的所有权人,即其不得以给他人带来损害的方式使用自己的财产。这一经验也为法国所采纳,并逐渐形成了法国法上的妨害邻居制度,根据该制度,如果“损害超过正常邻里间不便的限度”构成了《法国民法典》第13821383条中的过错,邻人在此情形下不负有容忍义务。例如,某人在自己的房顶上树立烟囱,目的在于阻挡邻人的光线,因而其具有过错,邻人不具有容忍该妨害的义务,行为人要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判断标准主要适用于妨害邻居的侵权纠纷,是解释责任承担的依据,而这种责任是一种基于某人超过人类社会生活给予他人的一般不便的事实而产生的责任,其中必然涉及邻人容忍义务的合理限度,因为该责任“考虑到一般的邻人之间的不便限度已经被超过,应恢复相邻权利人之间公平与平衡”。但该标准终究是从侵权责任的角度出发的,显然忽略了相邻关系不同于社会一般人之间关系的特殊性,因而,单纯以是否具有过错作为容忍义务合理限度的判断标准,显然是不全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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