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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犯罪与共同贪污犯罪如何区分?

发布者:查琪琦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6日|分类:刑事辩护 |628人看过

一是犯罪对象不同。私分国有资产行为的对象是国有资产,一般参照《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综合认定。共同贪污的对象是公共财产,依照刑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认定。二是犯罪主体不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是单位,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三是行为特征不同。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是私分国有资产罪最本质的特征。但是不能机械地将“单位”理解为本单位的全体或者大多数职工,他们也可以是一个单位内部某一层次的所有人或者大多数人。由于单位的领导层、管理层的意志、行为所起的决定作用,单位领导集体作出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决定,违反国家规定给本单位集体或者一定层次以上的领导、管理层“发奖金”“发红包”,并且决策者不仅仅是为了个人利益的,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定罪处罚。相反,如果单位领导研究决定私分行为,署名为单位、实为单位领导个人牟取私利,犯意形成、行为特征与单位犯罪有明显不同的,则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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