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和分别与他人订立了买卖合同,在所有的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主张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先受领交付的买受人(即实际占有,对物具有支配力)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法院应予支持;
(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即最先支付买卖金额)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法院应予支持;
(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即最先签订合同)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可知,在普通动产一物数卖的情况下,履行顺序为:先行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合同成立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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