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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琪琦律师
执业资质:1420120**********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工伤赔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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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查琪琦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6日|分类:劳动纠纷 |230人看过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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