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劳动者,主要包括三类人群,具体如下:
第一类,进城务工的超龄农民(建筑业工人除外)。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第二类,已达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且在原单位继续工作的超龄人员。
详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第一款:“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三类,超龄并已缴纳工伤保险的人员,主要是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业工人。
详见: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2、《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