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琪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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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的责任

发布者:查琪琦律师|时间:2020年10月09日|分类:合同纠纷 |975人看过


  第六十六条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妥善包装,并向承运人保证,货 物装船时所提供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的正 确性;由于包装不良或者上述资料不正确,对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 应当负赔偿责任。

  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享有的受偿权利,不影响其根据货物运输合同对 托运人以外的人所承担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 托运人应当及时向港口、海关、检疫、检验和其他主管 机关办理货物运输所需要的各项手续,并将已办理各项手续的单证送交承 运人;因办理各项手续的有关单证送交不及时、不完备或者不正确,使承 运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 的规定,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 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托运人未通知或者通知有误的 ,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 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托运人对承运人因运输此类货物所受到 的损害,应当负赔偿责任。

  承运人知道危险货物的性质并已同意装运的,仍然可以在该项货物对 于船舶、人员或者其他货物构成实际危险时,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 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本款规定不影响共同海损的分摊。

  第六十九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运费。

  托运人与承运人可以约定运费由收货人支付;但是,此项约定应当在 运输单证中载明。

  第七十条 托运人对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所遭受的损失或者船舶所遭 受的损坏,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此种损失或者损坏是由于托运人或者托 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除外。

  托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对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所遭受的损失或者船 舶所遭受的损坏,不负赔偿责任;但是,这种损失或者损坏是由于托运人 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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