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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发布者:查琪琦律师|时间:2020年10月09日|分类:合同纠纷 |460人看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 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第四十二条 本章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 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二)“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 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

  (三)“托运人”,是指:

  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 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 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四)“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

  (五)“货物”,包括活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 、货盘或者类似的 装运器具。

  第四十三条 承运人或者托运人可以要求书面确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的成 立。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 效力。

  第四十四条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 单 证中的条款,违反本章规定的,无效。此类条款的无效,不影响该合同 和提单或者其他运 输单证中其他条款的效力。将货物的保险利益转让给承 运人的条款或者类似条款,无效。 第四十五条 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 定不影响承运人在本章规定的承运人责任 和义务之外,增加其责任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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