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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保护

发布者:查琪琦律师|时间:2020年09月28日|分类:抵押担保 |798人看过


第三十二条 物权保护争讼程序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三条 物权确认请求权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三十四条 返还原物权请求权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 排除妨害、清除危险请求权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六条 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 损害赔偿和其他民事责任请求权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用和并用以及三大法律责任的适用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基本内容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十条 所有权人设定他物权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四十一条 国家专有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四十二条 征收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四十三条 保护耕地、禁止违法征地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 征用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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