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责任
第六十五条 环境污染责任的归责原则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 因果关系的推定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十七条 数人环境污染责任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第六十八条 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的赔偿责任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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