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 实质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六条 形式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第五十七条 法律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 。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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