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琪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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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工伤赔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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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规定的合伙关系

发布者:查琪琦律师|时间:2020年09月26日|分类:合伙联营 |620人看过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定义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二十七条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定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二十八条 “两户”合法权益的保护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九条 “两户”民事责任的承担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的定义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三十一条 合伙合同

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三十二条 合伙财产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第三十三条 合伙字号与经营范围

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三十四条 合伙的内部关系

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民事责任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定义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二十七条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定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二十八条 “两户”合法权益的保护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九条 “两户”民事责任的承担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的定义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三十一条 合伙合同

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三十二条 合伙财产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第三十三条 合伙字号与经营范围

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三十四条 合伙的内部关系

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民事责任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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