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一般不适用缓刑:
【解读】该条明确列举了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而这一部分内容也是实践中刑事辩护的重要关注点。“从重”主要是针对以侵权为业、反复侵权以及在重大事件中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知识产权犯罪已经成为目前非常常见的一种经济类犯罪,因此交出违法所得也会成为考量犯罪恶性的一个重要标准。一旦案发,作为刑事辩护人应当尽快与嫌疑人及家属沟通,在认为很有可能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劝说行为人及家属交出违法所得,以争取量刑上的从轻处理。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第十条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侵权假冒物品数量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的,罚金数额一般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均无法查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一般在三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十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在第十条一款中,司法解释也明确提出罚金的金额需要综合考虑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实践中会存在很多售假者实际销售金额远低于权利人的产品市场价格(如在地铁口摆摊销售10元一个的国际大牌戒指),无论是售假者还是消费者都不可能会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此种行为与恶意假冒注册商标,以次充好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不能够进行等同评价。同时,这一规定实际上也给刑辩律师们一个指引,可以重点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入手,为被告人争取从轻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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