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琪琦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工伤赔偿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两高最新发布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下)

发布者:查琪琦律师|时间:2020年09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799人看过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主要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的;
(二)因侵犯知识产权被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三)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假冒抢险救灾、防疫物资等商品的注册商标的;
(四)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解读】该条明确列举了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而这一部分内容也是实践中刑事辩护的重要关注点。“从重”主要是针对以侵权为业、反复侵权以及在重大事件中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知识产权犯罪已经成为目前非常常见的一种经济类犯罪,因此交出违法所得也会成为考量犯罪恶性的一个重要标准。一旦案发,作为刑事辩护人应当尽快与嫌疑人及家属沟通,在认为很有可能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劝说行为人及家属交出违法所得,以争取量刑上的从轻处理。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一)认罪认罚的;
(二)取得权利人谅解的;
(三)具有悔罪表现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


【解读】该条与第八条相对应,是对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的规定。最为常见的就是“认罪认罚”,这一情况也是实践中较为容易实现的操作。而“具有悔罪表现”缺乏明确的标准,而“取得权利人谅解”则很难实现。与此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文本中删除了“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申请为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商标等,相关知识产权已经归属权利人的”和“一般应当从轻处罚”的情节,也删除了“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情节”的规定,可以明显看出对商业秘密严格保护的刑事司法倾向。



第十条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侵权假冒物品数量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的,罚金数额一般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均无法查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一般在三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十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解读】该条明确了知识产权犯罪罚金数额的计算标准。尤其在无法确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情况下,对于酌定罚金的最高上限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于因不正当竞争和商业秘密侵权而适用的法定赔偿的最高额保持了一致。而这一规定的出台,也为辩护人估算嫌疑人的罚金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指引。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在第十条一款中,司法解释也明确提出罚金的金额需要综合考虑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实践中会存在很多售假者实际销售金额远低于权利人的产品市场价格(如在地铁口摆摊销售10元一个的国际大牌戒指),无论是售假者还是消费者都不可能会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此种行为与恶意假冒注册商标,以次充好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不能够进行等同评价。同时,这一规定实际上也给刑辩律师们一个指引,可以重点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入手,为被告人争取从轻量刑。

文源网络,侵权即删。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