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年前签订的领养协议拿到法庭,法院判决收养无效。是一纸契约抵不过血浓于水的亲情,还是案件另有天地?近日,博野法院审结了一起收养关系纠纷案。
梁先生与徐女士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膝下久未有子女,2008年经人介绍领养了家庭困难,无力承担养育责任的徐某之子汪某某,双方签订领养协议,并签字按手印为证。近日,徐某联系到博野法院,称当时签字系其被再婚丈夫欺骗,因自己不识字,不知道协议内容为关于送养孩子的事情,多年来一直寻找孩子下落,至2016年通过警方才知道孩子已由梁先生一家带走养育。她向法官表明诉求,希望孩子重新回到自己身边。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签订领养协议但未向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且收养人双方当时均未到达法定收养人年龄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判决梁先生与汪某某的收养关系不成立,收养行为应属无效。
考虑到梁先生为了汪某某付出大量抚养义务,出于公平原则原告徐某应该给予被告梁先生补偿。博野法院根据收养地实际生活水平以及十二年来被告为汪某某看病、教育投入等实际情况,酌定原告徐某支付给被告梁先生补偿款8万元。
收养,是指自然人领养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依法创设拟制血亲亲子关系身份的法律行为。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