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琪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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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授权委托书怎么写

发布者:查琪琦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8日|分类:刑事辩护 |254人看过


一、刑事被害人授权委托书怎么写

委托人:

身份证号:

住址:

受委托人:

职务:

受委托人:

职务: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与XXX一案中,作为我的代理人。

受委托事项和权限如下:参加庭审或谈话,陈述事实、理由和主张,参加辩论;提出、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承认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或者和解;签署、送达接受法律文书。

委托人:

年月日

二、有关刑事被害人授权委托的相关法律规定:

1、《刑事诉讼法》40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刑诉法解释》)

第48条

诉讼代理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49条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了解案情。其他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有关材料,了解案情。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可以参照本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执行。(法院阶段)

3、《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

第14条

辩护律师以及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检察院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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