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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主体、对象和前提

发布者:查琪琦律师|时间:2020年08月05日|分类:行政复议 |683人看过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 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 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 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根据《行政强制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这一概念:

  (一) 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这一目的是通过对特定公民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对相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来实现的。例如在非典期间, 卫生部门基于公共卫生安全的考虑, 对确诊“非典”病人和“非典”疑似病人实施强制隔离治疗等进行强制隔离观察。

  (二)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只能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同时, 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在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当中,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权主要由公安机关行使; 对财产的强制措施, 则可以由其他法定的行政机关行使, 如税务机关、工商机关等。

  (三) 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是对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健康和安全构成危害和不利, 或其本身正处于或即将处于某种危险状态下,或其权利为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所迫切需要的行政相对人人身或财产。

  (四)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是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具体由单行法律法规予以规定。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就规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 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 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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