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网络的进步导致一些人出口成“脏”,看到开着豪车的美女富豪就评论“包养”;看到浓妆艳抹穿性感衣服就造谣“不正当工作”,他们诽谤的话张口就来,从不考虑是否要对他说的话承担责任,反而他们的行为早已违法却不自知。
杭州一名未婚女子在小区取快递的时候被偷拍照片,并被虚构“出轨快递小哥”的微信聊天内容在网上扩散传播,导致该女子收到很多的讯问及谩骂信息,给其带来巨大的精神压力,也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这起案件是一起具有代表性的侵犯名誉权案件。
对于侵害名誉权这样的行为,民法典所确立的侵权责任是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如果造成了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财产损害,那么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单独适用这些侵权责任主要是在情节较轻、没有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情况下。
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即可被认定为刑法第246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上述案件中,两名嫌疑人通过虚构聊天记录并在网上传播的方式造谣女子出轨,这属于典型的诽谤行为,其中还夹杂了语言的侮辱行为。
法律对名誉权提供了全方位的保护,每个人都应尊重别人的名誉权。但权利不应滥用,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这样的行为,民法典规定通常不承担民事责任。对于群众随口埋怨一句公职人员“草包”这样的行为,应当把握好分寸,适用法律责任应谨慎,可不能妄用执法权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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