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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劳动纠纷仲裁的必要性

发布者:查琪琦律师|时间:2022年10月11日|分类:劳动纠纷 |366人看过


哈尔滨一家法院最近解决了一起事实上的劳资纠纷,此前一名工人因未经仲裁提起诉讼而被解雇。原告张某(女)于2008年3月应聘到被告的一家摄影店工作,并同意每月工资800元以上的委员会工资标准。原告要求与被告签订雇佣合同,但被告拒绝了。原告在被告办公室无薪工作一个月,之后被告扣除原告的押金和其他费用。2008年6月,双方在有关问题上没有达成共识。经原告反复催促,被告仍欠原告工资和押金2500元未付。原告请求法院命令被告支付原告的工资和押金,并承担本案的费用。在审理该案件后,法院认为该案件是雇主与工人之间的争端。虽然雇主和工人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原告张某在被告的摄影店工作期间,已经在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本案中的纠纷是劳资纠纷。原告与被告之间发生劳动报酬纠纷的,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如果不愿意或者谈判失败,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未经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违法的。法院随后依法驳回了起诉。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不能协商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 达成调解协议后不愿调解、不能调解或者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庭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满意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应当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

仲裁时效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当局申请权利救济,或者由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中断。仲裁时效期间自仲裁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劳动关系还是存在时,因迟交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限制; 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在一年内提出终止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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