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琪琦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工伤赔偿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债权债务的混同

发布者:查琪琦律师|时间:2022年03月03日|分类:债权债务 |1282人看过

债权人和债务人是一对对立的概念,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各自相应的义务和权利。如果发生债务纠纷的可申请诉讼。如果债权和债务人都为同一人的,则归为债权债务混同的情形。

  一、混同债权债务的界定

  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归于一人使得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广义上的混同是指不能同时存在于一起的关系碰在一起消灭的情形。它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债权债务同归一人;主债务保证债务为一人等等。它们既有相同又存在区别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债权债务的混同包括两种方式的承受。其中混同的主要原因是概括承受企业合并前存在的债权债务由于合并致使消灭。由特定承受引起的混同,指债务人取得债权,债权人清偿债务。但上述两种情况下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均除外。债权的消灭,也使从权利归于消灭。债权是他人权利的标的时,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债权不消灭。

  二、债权债务混同的处理

  混同的效力,指的是混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规定,债权债务为同一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当发生债权债务混同之后,原则上原来的债权债务消灭。

  当然,这里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地方,法律中有例外,即涉及第三人的除外如果符合下列情形,债的关系不消灭:法律另有规定典型的如票据行为中的背书转让,转让多次后出现债权债务归于一人的情况,则票据仍可以流通,而票据代表的债权不会消灭

  混同的效力为绝对地消灭债务及从债务。合同法规定,混同情形涉及第三人权益时是例外。如合同债权涉及到他人质权的标的,则此合同债权不会消灭,否则有损于质权人的利益。此外,法律有例外规定的从其规定。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