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和债务人是一对对立的概念,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各自相应的义务和权利。如果发生债务纠纷的可申请诉讼。如果债权和债务人都为同一人的,则归为债权债务混同的情形。
一、混同债权债务的界定
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归于一人使得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广义上的混同是指不能同时存在于一起的关系碰在一起消灭的情形。它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债权债务同归一人;主债务、保证债务为一人等等。它们既有相同又存在区别,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债权债务的混同包括两种方式的承受。其中,混同的主要原因是概括承受,企业合并前存在的债权债务由于合并致使消灭。由特定承受引起的混同,指债务人取得债权,债权人清偿债务。但上述两种情况下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均除外。债权的消灭,也使从权利归于消灭。债权是他人权利的标的时,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债权不消灭。
二、债权债务混同的处理
混同的效力,指的是混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规定,债权债务为同一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当发生债权债务混同之后,原则上原来的债权债务消灭。
当然,这里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地方,法律中有例外,即涉及第三人的除外。如果符合下列情形,债的关系不消灭:法律另有规定,典型的如票据行为中的背书转让,转让多次后出现债权债务归于一人的情况,则票据仍可以流通,而票据代表的债权不会消灭。
混同的效力为绝对地消灭债务及从债务。合同法规定,混同情形涉及第三人权益时是例外。如合同债权涉及到他人质权的标的,则此合同债权不会消灭,否则有损于质权人的利益。此外,法律有例外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