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借鉴白建军提出的“刑罚强度”概念,以“有期徒刑月”(以下简称“月”)为基本测量单位。免予处罚、管制、拘役、无期徒刑、死刑可按一定标准转换为相应的月数,转换标准如下:第一,免予处罚、管制。免予处罚意味着被告人无需经受刑罚处罚,故标记为0个月。管制虽然不属于免予处罚,但其强制程度非常低,为计算方便也标记为0个月。第二,拘役。虽然拘役在刑罚强度上要低于有期徒刑,但考虑到拘役的执行强度与有期徒刑并不存在本质差别, 故将拘役月数直接转换为有期徒刑月数。第三,无期徒刑。无期徒刑要严于有期徒刑,考虑到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为25年,即300个月,为计算方便,将无期徒刑标记为300个月。第四,死刑。死缓作为比无期徒刑更严厉的刑罚,本研究采用白建军的观点,将其等同为400个月。
由于在管制、缓刑期间均实行社区矫正,二者在执行强度上是相当的,故本研究在分析各自变量与缓刑适用的关系时,将被判处管制计入适用缓刑的情形。免予处罚不属于刑事处罚方式,不应计入适用缓刑的情形,但将其视为不适用缓刑也有不妥,考虑到此类样本数量较小,剔除后对样本整体影响不大(三组案件中分别只有20个、3个和1个免予处罚案件),故不将这类样本纳入回归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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