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互免签证协议”思路在跨境刑事取证管辖方面的实践,美英两国曾于2016年初计划签署条约,授权彼此的执法部门在严重犯罪的调查中直接要求对方境内的服务提供者披露电子数据。不过,随着“微软—爱尔兰案”法律争议的出现,美国调整了自身方案,最终呈现的是“云法”的条款安排。该法虽然宣称秉持互惠理念,但实际上是通过国内法对国际性刑事取证管辖进行规定,考虑到其对“适格外国政府”及其数据披露指令施加了非常严苛的双重限制,因此根本谈不上真正意义上的互惠。
我国若基于程序主义数据主权构建刑事取证管辖的互惠模式,可以以“云法”规定的双向机制为参考,但绝不能照搬其实质不平等的所谓“互惠”机制,而应当与其他国家通过双边或多边平台在彼此平等、尊重的基础上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互惠。当然,这就意味着我国有必要在坚持数据存储地模式并切实维护数据主权与安全的基础上,正视各国刑事取证管辖存在一定程度交织的现状,从而适度放开对内数据主权的绝对管控。为了在数据安全保障与数据适度对外共享、开放之间达成平衡,可以考虑保留适用严格的数据存储地模式以行使“关键数据主权”的权利。
我是武汉刑事方面的律师,有任何刑事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问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