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刑事诉讼法对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的规定,基本上是根据对抗式刑事诉讼的需要而设定的,有些诉讼权利在合意式刑事诉讼中是无法行使或者不需要行使的,比如质证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的权利等。所以,应当根据合意式刑事诉讼的需要,为被追诉人设定一些专门权利,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此外,我国规定有当事人和解的制度和程序,被害人有参与合意式刑事诉讼的权利。“在那些有明确被害人的刑事案件中,没有被害人与被告方的协商和合意,检察机关与被告方不可能达成任何富有实质意义的‘协议’,公力合作模式也没有存在的空间。”因此,也应当为被害人设定一些诉讼权利。
笔者认为,合意式刑事诉讼的被追诉人可以享有以下权利:获知控诉方收集的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起诉意见书的权利;自愿认罪认罚的权利;与控诉方平等商谈有关问题的权利;自愿达成合意的权利;认罪认罚后请求适用合意式刑事诉讼程序处理案件的权利;控诉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时撤回认罪认罚意思表示的权利等。被害人在合意式刑事诉讼中享有以下权利:知悉案件事实和证据的权利;选择是否和解的权利;与被追诉人达成合意的权利;平等商谈的权利;请求司法机关执行赔偿协议的权利等。由于合意式刑事诉讼中的被追诉人自愿认罪认罚,从而涉及权利处分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笔者基本赞同郭松的观点:对于实体权利中源于基本权的人身权利,如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不能任由被追诉人处分与放弃;程序权利属于个人自决的范围,可以由被追诉人在明知后果的情况下,基于自由意志进行处分。
我是武汉刑事方面的律师,有任何刑事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问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