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构建公权合规计划时,应当重点关照腐败治理的专项合规计划。在本文看来,腐败治理是公权合规计划的核心,解决了腐败问题,很大程度上就解决了依法用权、平等对待市场主体、公正司法等问题,而反腐败合规的切入点是反腐实践中广泛推行的主体责任制。针对严峻的腐败犯罪态势,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主体责任制”。主体责任制旨在推动主体责任人履行腐败犯罪治理中的监督管理义务;现代意义上的“监督管理”并非传统的“贴身盯防”,而是要建立安全管理机制。治理腐败的安全管理机制就是合规计划所要求的制度框架,它包括腐败风险的识别机制、对公职人员的廉政教育、腐败行为的举报、处置机制等。当然,在以主体责任制为切入构建反腐败公权合规计划时,尚有疑问的是责任的具体内容。
制度践行之初,主体责任之“责任”主要是纪律责任,即通过纪律责任督促主体责任人履行内部治理的合规义务。然而,纪律责任并不排除刑事责任。当主体责任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责任,情节轻微时,可能只需承担纪律责任。合乎逻辑的推论是,当不履行义务情节严重时,就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问题的关键是,主体责任人的腐败犯罪监督义务来自哪里?从形式的义务来源论看,刑法第397条规定的“职权”“职守”包含了腐败犯罪治理;从实质的义务来源论看,主体责任人不积极履行内部控制义务增加了腐败风险,其有义务防止结果发生。也就是说,我们可以通过纪律责任以及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促使主体责任人认真履行内部腐败治理义务。
我是武汉刑事方面的律师,有任何刑事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问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