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XX;&XX;&XX;&XX;&XX;&XX;&XX;&XX;被告金X于2016年10月18日入职原告A公司,入职日原告A公司作为甲方、被告金X作为乙方签订了履行期间从2016年10月18日起至2019年10月17日止的劳动合同、《商业秘密保密和知识产权归属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被告金X从事生产总监岗位工作,基本工资8,000元/月,被告金X负有保守原告A公司商业秘密及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没有原告A公司的书面同意,被告金X不得泄露和传播在原告A公司工作(生产)期间掌握的生产操作、管理、研发和技术等方面的有关数据、经验、诀窍和方法,被告金X因违背保密协议给原告A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和其他损失的,原告A公司有权起诉被告金X。
&XX;&XX;&XX;&XX;&XX;律师认为:原告A公司与B有限公司在经营范围上存在重合,双方属于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被告金X离职后即到与原告A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业的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第一条第(一)款第1项的约定,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归甲方所有”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鉴于被告金X拒绝向本院提供其在B有限公司就职的收入情况,依据生活经验法则本院有理由相信被告金X所获得的收入高于其自认的在原告A公司的所得8,569.92元/月,根据《竞业限制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归甲方所有”的约定及考虑被告金X实际生活所需,本院酌定被告金X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10万元归原告A公司所有,原告A公司主张被告金X支付违约金2,000万元及赔偿损失100万元的诉讼请求,部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金X关于违约金畸高与支付的补偿数额悬殊的抗辩意见,院部分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