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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有限公司与洪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查琪琦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1日|分类:合同纠纷 |41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XXX;XXX;XXX;XXX;XXX;XXX;2017年,原告A有限公司和被告洪X就买卖角铁、镀锌管等产品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向被告供应角铁、镀锌管等产品、被告及时向原告支付货款。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原告向被告多次供应角铁、镀锌管等产品,被告在销售单(合同)上签字确认,价值共计195783.5元。销售单(合同)上注明:“本合同(含销售单)双方经办人和委托提货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白联为结算联,系需方欠款凭证。”2017年5月至2018年9月,被告陆续分多次支付货款150031元,尚有45752.5元的货款未支付。之后,原、被告就剩余货款的支付问题发生纠纷,原告遂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前所述。

XXX;XXX;XXX;XXX;XXX;XXX;XXX;律师认为,根据原告A有限公司提交的欠条、销售单(合同),结合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可以确认原告与被告洪X就买卖角铁、镀锌管等产品成立事实的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X向被告供应了相应的货物,被告亦依X支付了部分货款。通过核对原告提交的销售单(合同),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在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向被告供应了价值195783.5元的货物,被告在2017年5月至2018年9月向原告支付了150031元的货款,尚有剩余货款45752.5元未支付。据此,被告未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据实予以部分支持。同时,被告拖欠剩余货款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故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据实予以部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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